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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贺某某,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1308号。委托代理人张菊容,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传富,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