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高守兵与张学良、刘丽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守兵,张学良,刘丽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高守兵。被告张学良。被告刘丽华,成年。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68号5号801室。负责人刘增顺,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庆龙,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守兵与被告张学良、刘丽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守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守兵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守兵负担。审判员 胡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维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