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9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北京华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9924号原告北京华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左安门外于家坟158楼507室。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张莹,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美思美智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前台。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莹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北京华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华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 静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人民陪审员 谷玉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