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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何晓芳与王继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晓芳,王继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何晓芳。被执行人王继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晓芳与被执行人王继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继堂已履行完毕本院(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颖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