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于宏军与郝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宏军,郝洪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272号原告于宏军。被告郝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宏军与被告郝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宏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宏军负担。审 判 长 刘学勤人民陪审员 孙广才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辰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