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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外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上海汉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汉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外初字第14号原告:上海汉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贤汉。委托代理人:王通宾。委托代理人:姜良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仙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汉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汉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汉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23元,减半收取48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汉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妍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