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石生利与马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生利,马立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13号原告石生利,男,1964年9月24日生。被告马立彬,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生利诉被告马立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立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生利撤回对被告马立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洪鹏人民陪审员 纪万明人民陪审员 宋新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