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志远与被执行人俞定东、盛建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远,俞定东,盛建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0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志远,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俞定东,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盛建菊,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朱志远与俞定东、盛建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2015)繁执字第00096号执行案件中抵押财产登记不完善,无法评估、拍卖,其他经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举证及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忠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