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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上海某公司与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某公司,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公司,住址上海某路**号。被执行人陈某,女,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上海某公司诉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8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栓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