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董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董某甲,农民。被告:董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与被告董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青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