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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董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董某甲,农民。被告:董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与被告董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青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