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殿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殿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平泉县卧龙镇三十家子村,组织机构代码67467630-6。法定代表人杨广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学敏,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张久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殿彪,住平泉县。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审理原告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殿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殿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1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尉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权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