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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与陆建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陆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1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王亦先。委托代理人:王光杰、罗少杰。被执行人:陆建华。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调确字第004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陆建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陆建华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3848元,另需承担执行费13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1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