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琼山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运明与海南明华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运明,海南民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陈运明,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运军,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海南民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观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琼山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海南民华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南民华投资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陈运明偿还支付入户防火防盗门货款及更换门扇、补漆费用共计28800;二、向申请执行人陈运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60元,执行费336元。但被执行人海南民华投资有限公司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管理所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海南民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陈运明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海南民华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口市琼山市人民法院(2015)琼山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豪力审判员  靳 化审判员  李翻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