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刑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胡能平盗窃罪刑期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能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刑执字第157号罪犯胡能平,现在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罗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能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交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将罪犯胡能平交付执行。2013年1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鄂宜昌中刑执字第6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能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宜昌监狱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鄂宜监减字第6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0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5日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罪犯胡能平减刑一案中,执行机关湖北省宜昌监狱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鄂宜监撤字第1号提请撤回减刑建议书,以罪犯胡能平严重违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罪犯胡能平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湖北省宜昌监狱撤回对罪犯胡能平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湖北省宜昌监狱撤回对罪犯胡能平的减刑建议。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丽华审 判 员 黄正钢代理审判员 陈 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