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立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苏伟健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苏伟健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立保字第35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负责人邱尚启。委托代理人王玉龙,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伟健,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苏伟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苏伟健名下价值2366915.31元的财产。该仲裁委于2015年5月13日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移交至本院。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为本申请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苏伟健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聚源南路西7街20号房屋(权证号码:02××5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穗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定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