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执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原野、童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原野,童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负责人:卢金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原野,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童秋梅,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原野、童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原野、童秋梅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原野、童秋梅的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程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