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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南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孟州市德众物流配送公司与杨复强、侯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杨复强,侯娜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南初字第00095号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志,总经理。被告杨复强,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侯娜娜,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复强、侯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郑立树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