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南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孟州市德众物流配送公司与杨复强、侯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杨复强,侯娜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南初字第00095号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志,总经理。被告杨复强,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侯娜娜,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复强、侯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郑立树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