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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金初字第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诉被告王月鹏、代红燕、向峰金融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王月鹏,代红燕,向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金初字第0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熊鹰,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涛,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淮,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月鹏。被告代红燕(系王峰之妻)。被告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诉被告王月鹏、代红燕、向峰金融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未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秀审 判 员  彭 勃人民陪审员  张清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