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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皇执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世鑫与沈阳东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鑫,沈阳东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皇执字第2323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世鑫,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泉园一路****号4-1-1。委托代理人朱玉璋,女,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号2-1-3。被执行人沈阳东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246号。法定代表人王瑞琪,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世鑫与沈阳东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世鑫于2015年3月1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世鑫称,不服(2013)皇执字2323号执行裁定中遗漏的实物出资认定事项,因实物出资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非货币性资产交接清单,及股东与公司交接手续应认定为实物出资不实,追加李栋,李玉新为本案被执行人,在40万元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对追加李栋为被执行人的裁决项无异议。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沈阳东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24日,当时名称为沈阳联华润达商贸有限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东李栋、李玉新共同出资50万元人民币,实物40万元人民币,货币出资10万元,工商机关依验资证明货币,实物出资清单予以核准,货币出资于2003年1月22日存入临时帐户。2003年1月29日股东之一李栋以出国为由转出9.98万元。本院于2015年2月8日,据此追加李栋为被执行人,在9.98万元内承担责任。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股东实物投资无发票,货币出资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资产交接清单、股东与公司交接手续为由认定实物投资不实证据不足。依照《中华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世鑫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白 山审判员 张亚莉审判员 费铁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