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知民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乐清市一升电脑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清市一升电脑批发部,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一升电脑批发部,经营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白塔王村荷花路187-189号。经营者潘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乐清市一升电脑批发部为与被上诉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知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乐清市一升电脑批发部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乐清市一升电脑批发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爽爽审判员 蔡卓森审判员 陈 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