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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商初字第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镇江欣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镇江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欣会混凝土有限公司,镇江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商初字第0127号原告镇江欣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白兔镇镇荣公路23公里处。法定代表人王小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奎、曹建国,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仙人湖度假区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欣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欣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3元;财产保全费280元,合计463元,由原告镇江欣会混凝土有��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艳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