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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前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娟申请执行李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李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前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王娟,女,29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李源,男,28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王娟申请执行李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