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前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娟申请执行李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李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前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王娟,女,29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李源,男,28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王娟申请执行李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