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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丽明与于文香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明,于文香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790号原告王丽明。被告于文香。本院审理原告王丽明诉被告于文香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王丽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吉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