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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友伦诉被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邻水县丰禾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伦,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邻水县丰禾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879号原告陈友伦,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4日。委托代理人陈勇霖,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江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邻水县丰禾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包秋碧,邻水县丰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友伦诉被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邻水县丰禾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友伦诉被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邻水县丰禾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雷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甘小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