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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卜云华与陈山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云华,陈山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卜云华。被执行人陈山贤。卜云华与陈山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019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山贤自愿于2014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卜云华钢材款3800000元。因被执行人陈山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卜云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应付给被执行人陈山贤工程款予以扣留,被执行人陈山贤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卜云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卜云华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山贤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卜云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山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卜云华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陈山贤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应付给被执行人陈山贤工程款予以扣留,被执行人陈山贤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卜云华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山贤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卜云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山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卜云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19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海兰审判员  姚立勇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