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85号原告赵某,临邑县临盘采油厂。委托代理人吕曹峰,临邑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就离婚事宜已达成协议并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雅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