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郇丽平与于淑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郇丽平,于淑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郇丽平,1971年2月9日。被执行人:于淑苓,19143年9月4日。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2802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海域使用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1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席 旸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杨(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