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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荣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李荣,男,汉族,生于1983年,现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受理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小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荣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荣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