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袁正照、汪玉娇与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黄石磁湖高新科技发展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正照,汪玉娇,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黄石磁湖高新科技发展公司,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维护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019-2号原告袁正照。原告汪玉娇(原告袁正照之妻),身份证登记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娟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德安。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地7号武大科技园3s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18栋1-2层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2008414-0。法定代表人张吉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小明、徐雨露,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石磁湖高新科技发展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金山工业新区金山大道18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204026-6。法定代表人闵远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昌庆,湖北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维护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金山大道189号(黄石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生活服务中心b栋)。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2833077-4。法定代表人方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华,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袁正照、汪玉娇诉被告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黄石磁湖高新科技发展公司、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维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黄石磁湖高新科技发展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及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黄石市黄石港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湖北兴天瑞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15号,其住所地在黄石市黄石港区,属于本院的地域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黄石磁湖高新科技发展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地域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石磁湖高新科技发展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闵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