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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4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黎明、潘日进与电白县达力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明,潘日进,电白县达力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447-6号申请执行人黎明。申请执行人潘日进。被执行人电白县达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梅苑新村市场。法定代表人黄英才,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91号。法定代表人廖雄群,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电白县人民法院(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电白县达力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后5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电白县达力投资有限公司在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8002000000187****账户存款652054.3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电白县达力投资有限公司在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8002000000187****账户存款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