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任海军与袁改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军,袁改桃,陈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任海军,1979年08月13日生,男,汉族,个体。被告袁改桃,1980年03月01日生,女,汉族,个体。被告陈利明,1979年12月12日生,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海军诉被告袁改桃、陈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5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皓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迅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