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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彭山县和生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宇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山县和生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宇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彭山县和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平。被执行人四川宇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义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义。申请执行人彭山县和生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宇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即:“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凌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