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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郑朝松与田平、温州壹加壹电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朝松,田平,温州壹加壹电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郑朝松。被告:田平。被告:温州壹加壹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811号。法定代表人:熊自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垟乡吕家岸村周子垟(温州亨哈绿色食品开发与销售管理中心大厦十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朝松与被告田平、温州壹加壹电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朝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平、温州壹加壹电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郑朝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朝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7元,由原告郑朝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齐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