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9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9863号原告王×,女,1950年3月8日出生。被告曹×,男,1947年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零八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