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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商终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叶红与徐其妹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其妹,张叶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商终字第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其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叶红。上诉人徐其妹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5)嘉平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其妹撤回上诉处理,平湖人民法院(2015)嘉平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一帆代理审判员  赵士明代理审判员  黄 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