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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沙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国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梁仕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静,梁仕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沙民初字第48号原告:黄国静,男。委托代理人:陈晓莹,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仕其,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负责人:郑坚凡。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静诉被告梁仕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静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仕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国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静撤回对被告梁仕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97元,由原告黄国静承担。审判员  任爱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松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