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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晟伟与张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鹭,张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鹭,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志峰、吴冬梅,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晟伟,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鹭因与被上诉人张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4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鹭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952元,减半收取16976元,由张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纪赐进审 判 员  许向毅代理审判员  刘国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雅妮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