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法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雄庆与被执行人覃祚杰、张兴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雄庆,覃祚杰,张兴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法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覃雄庆,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太平镇。被执行人覃祚杰,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黄村镇。被执行人张兴德,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黄村镇。申请执行人覃雄庆与被执行人覃祚杰、张兴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覃祚杰、张兴德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藤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覃祚杰、张兴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覃雄庆与被执行人覃祚杰、张兴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百炼审 判 员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