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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滨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出生地新乡市,户籍地同住址新乡市开发区。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0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月20日经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新乡市公安局南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2月27日经卫滨区人民法院决定,于当日由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公诉刑诉(2015)第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荔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新乡市南环路与和平路交叉口西南角的绿梦超市内,称其持有的一张农行信用卡内的50000元透支额即将逾期,向被害人王某某支付500元,让王某某替其“养卡”(先向信用卡上还款50000元,之后通过POS机将该款从卡上刷出)。王某某同意后,姚某某将信用卡及密码交付给王某某。后王某某让家人从银行向该卡内汇款50000元。姚某某在收到该卡的银行短信提示后,随即通过电话银行将该卡挂失并补办新卡,并通过补办的新卡将该笔款取现挥霍。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50000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新乡市南环路与和平路交叉口西南角的绿梦超市内,称其持有的一张农行信用卡内的50000元透支额即将逾期,向被害人王某某支付500元,让王某某替其“养卡”(先向信用卡上还款50000元,之后通过POS机将该款从卡上刷出)。王某某同意后,姚某某将信用卡及密码交付给王某某。后王某某让家人从银行向该卡内汇款50000元。姚某某在收到该卡的银行短信提示后,随即通过电话银行将该卡挂失并补办新卡,并通过补办的新卡将该笔款取现挥霍。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50000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各1份证明:被告人姚某某的基本情况,犯罪时已成年。(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汇款凭证、涉案信用卡照片证明:被害人王某某曾分五次向涉案信用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360074096901)汇款,共汇款5万元。(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POS签购单证明:以张某名义所办涉案信用卡从绿梦百货的POS机套取现金(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信用卡交易明细、办卡资料个人报告证明:姚某某所持的涉案信用卡共挂失过4次。在2014年1月20日曾在绿梦百货刷卡两笔,共计伍万元,间接印证绿梦百货曾经为其养卡的事实;在2014年3月10日,分五次共计还款伍万元后,信用卡挂失。姚某某所持信用卡是以张某名义所办。(5)前科证明1份证明:被告人姚某某在关堤乡任庄村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6)谅解书1份证明:被告人姚某某已归还被害人王某某伍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7)到案经过2份证明:2014年10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投案。(8)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详单证明:2014年3月10日19时57分08秒,姚某某所持以张某名义办理的手机号给农行客服打电话,有通话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证明:张某系姚某某的妹夫,大约在2012年年底的时候,姚某某找张某说他想办张信用卡,但是姚某某以前在银行有过逾期的情况,自己办不了信用卡,想用张某的身份证,张某就把身份证给姚某某了,中间是具体怎么办的,找谁办的张某不知道。大约在给姚某某身份证后的一个月后,姚某某让他的一个熟人(张某不认识)开车把张某从新乡带到郑州,到了地方以后,另外一个人给了张某一张信用卡,让张某拿着信用卡拍了张照片,然后就把卡给张某了,现场张某激活了卡,激活之后,给张某拍照的人就通过自带的POS机从卡里把手续费刷走了,具体刷多少钱张某不知道。卡开通之后绑定的是张某的手机号,回到新乡张某就把卡给姚某某了,和该卡绑定的手机号码张某用了大约一个月以后就给姚某某了。办卡好不久,姚某某说卡丢了,让张某帮他挂失,张某就用电话给农行客服打了电话挂失了卡,并且要求补办了壹张银行卡,新卡的收件地址是新乡市凤泉区潞王乡李士屯481号,过了不久新卡就到了张某家,张某就把卡和手机一起给姚某某了。在这次收到新卡之后在2014年上半年,姚某某给张某打电话说他的卡丢了,他又重新补办了一张。张某又收到一次农行给张某寄来的新的信用卡,张某在新乡黄金海岸把卡给了姚某某。张某不知道姚某某办新卡的目的。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所作的三次陈述证明:2014年3月10日中午1点10分的时候,王某某在位于和平路和南环路交叉口200米路西的绿梦副食品商行的店内上班,有一个自称叫张某人让她帮忙养卡,并愿意出500元手续费。王某某就同意了,同日19点半左右,让其爱人在劳动路与化工路交叉口往北约1000米路东的农行营业网点往农行卡上汇了5万元钱。汇完款以后,王某某在POS机上刷钱,却刷不出来。打电话给张某,却找不到人。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所作的四次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姚某某的农行信用卡的透支还款期限到了,就找到曾替他养过卡的绿梦超市的王某某替他存5万元养卡,并给王某某500元的费用。王某某答应替其养卡,并留下卡。快到晚上的时候姚某某又去了一次绿梦超市,王某某告诉他其爱人已经去存钱了。姚某某就离开了。大概半个小时后,姚某某的手机(以前是张某所用)收到短信提示,卡上存了5万块钱。他就拨打农行客服电话把信用卡挂失了,并要求补办一张新卡。过了十天左右,新卡寄到了持卡人张某的家里(新乡市凤泉区潞王乡李士屯),姚某某就让张某把卡交给他。姚某某拿到卡后通过POS机套现广告找了一个人分二次把伍万元刷了出来,并给了他500元手续费。姚某某将骗来的5万元钱都挥霍掉了。涉案银行卡系姚某某以张某的名义办的,办卡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也都是张某的,后来张某干脆把电话号码也给了姚某某。涉案信用卡一直是姚某某在使用。5.辨认笔录证明:姚某某是到绿梦超市实施诈骗的人。上述证据业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主动退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子超审判员  王官震审判员  邹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