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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3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武汉秉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成都希郎建筑工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合同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秉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希郎建筑工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160号原告武汉秉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贞,双流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希郎建筑工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何国,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秉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希郎建筑工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秉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秉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希郎建筑工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秉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希郎建筑工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34元,减半收取3167元,由原告武汉秉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隋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象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