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法民初字第0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先祥、郎后英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祥,郎后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石柱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法民初字第02731号原告陈先祥,男,生于1964年6月2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郎后英,女,生于1964年4月1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谭春荣,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9、10、11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093073-9。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中心9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534032-5。法定代表人李旭,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886185-2。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石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人民街良玉广场商住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641202-8。法定代表人余亮,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先祥、郎后英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石柱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晓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陈先祥涉嫌保险诈骗向重庆市公安局报案,并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重庆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的回执,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原告陈先祥、郎后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先祥、郎后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祥、郎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00元,减半收取2975.00元,由原告陈先祥、郎后英负担。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章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