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福顺与被执行人刘学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福顺,刘学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苏福顺,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学增,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苏福顺与被执行人刘学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5325号民事调解书。郝玉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艳杰于2015年1月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1.4581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得到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5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冀成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旭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