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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刑一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尼格才让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尼格才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酒刑一终字第44号原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尼格才让,男,藏族,生于1986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1日被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抓获,同年7月11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辩护人郝诚,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尼格才让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酒肃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尼格才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3年4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尼格才让窜至酒泉市肃州区酒嘉物流宾馆433房间,乘被害人樊某熟睡之际,盗窃樊晓东裤子口袋内现金5000元。2、2013年4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尼格才让窜至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中路8号天骄宾馆,乘宾馆服务员熟睡之际,盗窃宾馆吧台抽屉内现金56880元。3、2013年4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尼格才让窜至新疆哈密市众望路金都宾馆313房间,乘被害人刘某熟睡之际,盗窃刘某的现金11700元和价值1164元的黄金玉手链一条,总价值12864元。4、2013年4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尼格才让窜至新疆哈密市天山北路牧羊人家宾馆,乘宾馆服务员张秀兰熟睡之际,盗窃宾馆吧台内现金800元。5、2013年5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尼格才让窜至酒泉市肃州区南大街彩虹桥宾馆,盗窃宾馆吧台抽屉内现金6544元。6、2013年5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尼格才让窜至酒泉市肃州区绿洲宾馆225房间,盗窃茹某苹果牌手机一部,手表一块及500元现金,被盗物品总价值7000元。7、2013年5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尼格才让窜至酒泉市肃州区玉林招待所212房间,盗窃木某裤子口袋内现金3082元。8、2013年5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尼格才让窜至酒泉市肃州区玉林招待所306房间,盗窃陈某裤子口袋内现金1300元。9、2013年5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尼格才让窜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和明酒店,乘宾馆服务员裴蕾熟睡之际,盗窃宾馆抽屉内现金16400元。10、2013年5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尼格才让窜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佳泰酒店,乘宾馆服务员武智慧熟睡之际,盗窃宾馆吧台抽屉内现金8600元。11、2013年6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尼格才让窜至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34号中亚商务宾馆,乘宾馆服务员王迪熟睡之际,盗窃宾馆吧台抽屉内现金8116元。12、2013年6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尼格才让窜至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解放街亿隆宾馆,乘宾馆服务员张喜龙、尚微、刘佳熟睡之际,盗窃宾馆吧台抽屉内现金6500元。13、2013年6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尼格才让窜至吉林省白山市红旗街鸿宜宾馆,乘被害人沈某熟睡之际,盗窃沈某现金1200元和一部价值3995元的黑色苹果5手机,总价值5195元。14、2013年7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尼格才让窜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老站威龙宾馆205房间,乘范某熟睡之际,盗窃范某现金1000元、一部价值1960元的三星698型手机和一块价值38500元的欧米茄手表,涉案总价值4146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黄某、吕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说明,失盗宾馆、招待所视频截图,住宿登记表,价格鉴定意见,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等。原审认为,被告人尼格才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各地宾馆、招待所,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作案14起,盗窃财物总价值17974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追回部分现金及财物价值170821元,返还被害人,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尼格才让拒不认罪,且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和辩护观点,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尼格才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尼格才让以“只参与盗窃了3万元现金,原判认定的其它盗窃案不是他做的,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也提出了同样的上诉理由。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尼格才让流窜各地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79741元的犯罪情节是正确的。据以定案的证据,经原审开庭质证,又经二审核查,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足以证实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尼格才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量刑、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尼格才让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所提辩护观点,经查,扣押笔录、发还失主财物笔录、视频截图、上诉人供述及指认现场笔录均证实上诉人尼格才让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已考虑上诉人赔偿损失等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适当,不属量刑重,故上诉人尼格才让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战玲审 判 员  张巧梅代理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