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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4-14

案件名称

梁深与黄国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深,黄国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梁深,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遂溪县。被执行人黄国弟,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廉江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湛遂法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深与被执行人黄国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国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国弟在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边分社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国弟在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边分社80×××64账号内的存款16400元到本院标的款账户(户名:遂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遂溪支行,账号:44×××40),以偿还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权学审判员  陆春远审判员  程浩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强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