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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郝又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又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广水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郝又华,务农。申请人郝又华要求宣告郝寿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郝又华诉称,申请人郝又华与被申请人郝寿生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郝寿生十岁时被诊断为精神病,一直随申请人郝又华一起生活,居住于广水市蔡河镇观音堂村十组。2003年元月17日被申请人郝寿生离家出走,经家人寻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申请宣告郝寿生死亡。经查,郝寿生,男,汉族,1985年11月9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水市蔡河镇观音堂村十组,与申请人郝又华系父子关系。申请人郝又华与妻子付桂英共生育两子:长子郝长寿(现在外务工)、次子郝寿生。被申请人郝寿生十岁时被诊断为精神病,无独立生活能力,一直与申请人郝又华一起共同生活。2003年元月17日被申请人郝寿生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十二年。2014年4月17日,申请人郝又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郝寿生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21日在《湖北日报》上发出寻找郝寿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郝寿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郝寿生自2003年元月17日离家出走后,至今已有12年时间杳无音讯。虽经申请人郝又华多方寻找,法院在《湖北日报》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郝又华系郝寿生之父,现申请宣告郝寿生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郝寿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