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9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980-2号原告陈某某,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告周某某,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城关镇。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大荔县城关镇。系被告周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周某某、张某某名下的存款予以冻结,并以提供保证金。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生效裁判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账号XX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建忠二0一五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