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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程延奎与耍姣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延奎,耍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33-2号申请执行人程延奎,男,1974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耍姣,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做出的(2014)博民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耍姣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博民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