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程延奎与耍姣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延奎,耍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33-2号申请执行人程延奎,男,1974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耍姣,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做出的(2014)博民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耍姣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博民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