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太仓晶鑫石英玻璃制品厂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仓晶鑫石英玻璃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献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太仓晶鑫石英玻璃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浮桥镇大宅民营区。法定代表人顾玉英,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顾建平,太仓晶鑫石英玻璃制品厂员工。申请人太仓晶鑫石英玻璃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以下票据无效:票号:31300051/21109862;出票人全称:献县佳利建筑器材租赁站,出票人账号54×××78;付款行全称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收款人全称献县德诚建筑器材制造厂,收款人账号54×××95,收款人开户银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汇票金额十万元整;出票日期二0一四年九月五日;汇票到期日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仓晶鑫石英玻璃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太仓晶鑫石英玻璃制品厂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李瑞章审判员 孙立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清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