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户行非诉审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户县国土资源局与孙建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户县国土资源局,孙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户行非诉审字第00180号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建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聪丽,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孙建,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孙建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户国土罚字(2015)第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户县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60日内直接向户县人民政府或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申请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个月期限未满,尚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之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审查执行费5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宏涛审判员  赵建萍审判员  高军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冰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