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尹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西民初字第851号原告:尹某、女,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史佳杰,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1,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显德汪煤矿工人,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某诉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于××××年××月××日婚生女儿刘某2。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起诉到本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尹某和被告刘某1离婚。二、婚生孩子刘某2由原告尹某抚养,被告刘某1每月负担抚养费7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按月给付。被告刘某1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每月不少于三次,具体探望的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孩子满3周岁后,男方可将孩子接回居住1至3天,在晚饭前送回。三、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路246号2号楼4层1单元12(证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归被告刘某1所有,为购买该房屋所负债务由被告刘某1承担,原告在一个月内协助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空调一匹、电视一台、床一张、沙发一套、橱柜一组、油烟机一个归被告刘某1所有。四、原告尹某陪嫁物品,包括被子4条、枕头4个、枕巾4个、枕套4个、被罩4套、床罩2套、床单1套、毛巾被2个归原告所有,于两日内取回。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